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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南丁格尔奖章候选人推荐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28 16: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丁格尔奖章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纪念佛罗伦斯•南丁格尔在改善伤病员护理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而设立的国际护理最高荣誉奖。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南丁格尔奖候选人推荐和遴选工作,根据《佛罗伦斯•南丁格尔奖章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丁格尔奖章候选人推荐和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标准、履行程序、发扬民主。
     第三条 候选人推荐和遴选工作要面向基层,拓宽遴选范围,发现和树立我国护理事业的优秀典型。
     第四条 南丁格尔奖章候选人推荐和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全国卫生系统(含军队、武警卫生系统)和红十字会所管辖的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护理人员,为基层和社区长期提供护理服务的志愿者,护理专业教育工作者均可作为推荐对象,性别不限。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注重突出一线护理工作者,尤其是长期工作在老少边穷地区和从事麻风病、艾滋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护理的人员,以及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暴力冲突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护理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护理事业,有高尚的思想道德素养和高超的护理专业水平。
     第八条 从事护理工作或志愿护理服务10年以上,有基层工作经历,且事迹突出。
     第九条 在参与国内、国际重大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中,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表现出非凡的勇气和献身精神。
     第十条 在公共卫生或护理教育方面做出表率,有开创性贡献。
     第十一条 如在工作中牺牲,可以追授奖章,但必须在两年内推荐。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指导我国南丁格尔奖章候选人推荐和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总后卫生部、中华护理学会组成候选人评选委员会,共同推荐活动中的审核、评议、公示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与当地卫生厅、护理学会组成省级工作委员会,进行本省(市、区)候选人的推荐和遴选工作。
     第十五条 总后卫生部统一组织军队、武警系统的南丁格尔奖章候选人推荐和遴选工作。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及推荐表,同时抄送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和中华护理学会。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即最初提名候选人的基层单位,根据候选人范围和条件推荐候选人。候选人需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上报。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委员会对上报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和遴选。确定本省候选人名单。省级候选人须在省级媒体(网站、报纸等)公示一周。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负责将本省(区、市)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条 军队、武警卫生系统对遴选出的候选人公示一周后,将材料经总后卫生部报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集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和中华护理学会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审核候选人材料,评议候选人事迹,提出候选人名单后提交总会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总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候选人名单。国家级候选人须在《中国红十字会报》、《健康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网站、卫生部网站公示一周。
     第二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正式将我国南丁格尔奖候选人名单及材料报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南丁格尔奖候选人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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